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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先行判决和先行裁决的实务问题分析
时间:12/01 作者:吴咸亮
先行判决和先行裁决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里面都有规定,对防止诉讼过分迟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先行判决和先行裁决制度却运用的很少,似乎一直处在沉睡状态。
建设工程实践经验和裁判规则的理论化重塑 ——读《规则与裁判: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适用与拓展》有感
时间:11/30 作者:石伟
高印立老师的专著《规则与裁判: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适用与拓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于2021年9月出版。好书由知名出版社出版,相得益彰。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过程中对外为商事交易行为的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11/22 作者:马明杰
2014年5月19日,刘某与石家庄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集团”)签订《协议书》,挂靠建业集团承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某工程的基础和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裁判规则解析
时间:11/19 作者:陈浩
一、是否需要司法鉴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理案例的研习报告之实体篇
时间:11/08 作者:余卫 曾小元
一、关于审计监督的法律性质和约束力问题,审计监督属行政监督,审计报告不得约束合同之外的当事人
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下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新挑战和新要求
时间:11/05 作者:顾增平
2020年8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其中监管部门推出的“三线四档”政策受到广泛关注,对房地产企业影响巨大。
欠工程款,施工方能拍卖已被出售的商铺吗?
时间:05/10 作者:李彩凤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再次确定了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实际执行中,若业主逾期不支付工程款,但已建成的物业又已被业主售予购房人,这时承包人还能请求法院强制拍卖吗?商铺和住宅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一样吗?
“终本”案件复活 企业起死回生
时间:09/10 作者:乐荣福
在追索债务的路上,需要当事人毫不放弃的坚持,也需要当事人选择好的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同样,法律服务机构需要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青岛培训 即将开始!报名从速!
时间:04/16 作者:综合报道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培训计划的通知》(建办人〔2019〕17号)安排,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定于5月在青岛举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 理办法》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读培训班。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时间:01/09 作者:最高院
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建企防范“套路贷”有了新“武器”
时间:08/15 作者:孙贤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日前公布,该通知为建筑企业依法维权提供了依据。
放弃优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兼谈对完善最高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的建议
时间:08/07 作者:苏保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抵押权,适用《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其作为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放弃,但在发包人因融资等需要,要求承包人向第三方放弃优先受偿权时,承包人承诺放弃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对世性,仅对第三方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PPP+EPC模式合同体系构建研究
时间:08/07 作者:朱命强
自2014年,我国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经过三年的大力推广与发展,PPP项目已涉及十八个领域,全国入库项目1万多个;已落地的项目中,建筑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中标的占很大比例。随着我国推进建筑业的发展和改革,工程总承包(EPC)也将得到大力推广,相信将有越来越多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参与到PPP项目中。于是,PPP+EPC模式应运而生。
PPP+EPC模式理论阐释及其现实例证
时间:08/07 作者:李贵修 冯 阳
PPP项目的具体实施模式一直是行业内探索的一个重要内容,传统的PPP+施工总承包模式有很多弊端。将PPP项目与EPC模式融合,利用EPC模式的优势,可以大大提升PPP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效率。
■案例分析 醉酒后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时间:08/07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杨巍
本案张长有的败诉原因在于醉酒不构成否定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最高法院认为,“艾巧玲与张长有在交往中有经济往来,张长有对借条的真实性和内容没有异议,只是辩解称是其在醉酒状态下所写。这个理由没有法律上的意义。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亦不能导致举证责任之再转移于艾巧玲。”